唐彩清、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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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178号案件名称
唐彩清、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彩清;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178号原告:唐彩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镇街道办事处浯溪路75号。法定代表人:雷臻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张俐,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彩清与被告永州亿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唐彩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彩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锴书 记 员 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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