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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郭丽燕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06财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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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6财保113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郭丽燕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郭丽燕;王迪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财保113号申请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闫里乡闫里村。负责人:裴少飞,该支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347897021C。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发,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郭丽燕,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申请人:王迪,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申请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丽燕、王迪名下的微信、支付宝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共计50000元。申请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丽燕、王迪名下的微信、支付宝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共计50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里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国景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石玉茹书 记 员 白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3-至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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