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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宗武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322刑初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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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刑初534号
  • 案件名称

    卢宗武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宗武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刑初5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宗武,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由新化县xxx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由新化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宗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9日晚饭席间,被告人卢宗武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办事处城西菜市场胡某家中饮酒。饮酒后,卢宗武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新化县梅城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宗武血液乙醇含量为113.06mg/100ml。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卢宗武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新化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等书证;证人胡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卢宗武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采血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宗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宗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处被告人卢宗武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卢宗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宗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宗武主动到xxx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宗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兰玉人民陪审员  杨进春人民陪审员  司雅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自红代理书记员  刘雨青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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