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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岩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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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77号
  • 案件名称

    孙红岩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红岩;王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77号原告:孙红岩,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旭,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孙红岩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红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息,自2018年10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00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5分。从2019年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借条一枚,2.光盘一张,上述两份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该两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孙红岩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1、2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6日,王辉向孙红岩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借条载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利息1.5分,借款人:王辉,2018、10、6日。”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2021年9月1日孙红岩起诉至法院,要求王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辉向孙红岩借款,并为孙红岩出具借条,孙红岩将钱款交付给王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时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孙红岩可随时主张还款,故孙红岩要求王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利率为月利息1.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孙红岩要求王辉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5分标准给付2018年10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孙红岩起诉时即2021年9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2021年9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为15.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红岩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5分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孙红岩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双方自行交付;        二、驳回原告孙红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2170.0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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