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恢5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恢549号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高科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步祥;王金;刘玉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科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步祥,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生,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金,男,汉族,1986年10月08日生,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玉凤,女,汉族,1968年02月13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高科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步祥、王金、刘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符合人民法院认定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12执恢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连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占元、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84号之一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伍明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