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涛、莫凤春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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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675号案件名称
孙洪涛、莫凤春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洪涛;莫凤春案件缘由
物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莫凤春,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关于孙洪涛申请莫凤春物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洪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洪涛与被执行人莫凤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3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蒋 政审 判 员 胡恒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宏宇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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