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包玉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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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1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包玉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包玉柱;威海柱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包玉柱,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柱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玉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玉柱、威海柱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元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7月14日、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根据信息反馈,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包玉柱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蒿泊支行的存款**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元后,余款**元已经给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包玉柱在招商银行威海分行经区支行、中国银行廊坊市燕郊燕高支行,被执行人威海柱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威海分行经区支行账户,因余额较低,本案暂不予划拨,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但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包玉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丛明霞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 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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