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淳、黄东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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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812号案件名称
尤淳、黄东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尤淳;黄东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尤淳,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黄东友,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和尤淳的申请,依法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尤淳与黄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东友偿还尤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尤淳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东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东友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000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黄东友承担,但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东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黄东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东友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尤淳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尤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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