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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淳、黄东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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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812号
  • 案件名称

    尤淳、黄东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尤淳;黄东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尤淳,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黄东友,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和尤淳的申请,依法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尤淳与黄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东友偿还尤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尤淳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东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东友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000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黄东友承担,但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东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黄东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东友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尤淳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尤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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