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初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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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李云初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云初;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725号原告:李云初,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东区社区新安大道瀚龙华府院内18栋110号。法定代表人:苏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宏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原告李云初与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李云初于2021年9月23日以自身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李云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云初负担。审 判 员 刘方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代雄书 记 员 胡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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