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水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沪0113民初2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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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419号案件名称
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水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水斌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沪0113民初20419号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江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唐铭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俊。被告:张水斌,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水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3,04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起,由被告租赁原告沪FNXXXX营运车一辆,租赁期限为二年。协议约定租赁费每月为8,000元,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的租赁款计23,045元。被告计划每月30日前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是被告至今未兑现还款计划,故涉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水斌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3,045元,被告张水斌分期付清上述欠款,具体付款方式:被告张水斌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如被告张水斌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张水斌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日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即:户名周小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水电路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张水斌负担,此款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21年9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秉娴书记员 蒋亦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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