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贤、青岛鸿浩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4民初8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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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民初8498号案件名称
杨志贤、青岛鸿浩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志贤;青岛鸿浩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丽娜;青岛鼎圣瑞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4民初8498号原告:杨志贤,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求,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景,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鸿浩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360号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经理。被告:高丽娜,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鼎圣瑞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莫斯科路44号乾通源办公楼二楼8212-3-1室。法定代表人:李世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志贤与被告青岛鸿浩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高丽娜、被告青岛鼎圣瑞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贤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4814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贤负担。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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