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亮、何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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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884号案件名称
刘荣亮、何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荣亮;何光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884号 原告:刘荣亮,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何光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刘荣亮与被告何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荣亮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亮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刘荣亮负担。 审判员李红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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