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萍、杨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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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2137号案件名称
马国萍、杨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国萍;杨利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7号原告:马国萍,女,1989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杨利君,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马国萍与被告杨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马国萍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马国萍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瑞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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