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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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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85号
  • 案件名称

    王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川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终 结 本 次 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85号被执行人:王川,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川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王川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八十元,予以退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川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川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川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川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志藩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王 登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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