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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浩、赵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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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浩、赵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浩;赵淦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赵淦,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赵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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