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永国、徐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87号案件名称
齐永国、徐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齐永国;徐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87号申请人:齐永国,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徐明,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齐永国与被申请人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永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明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明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苏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4063号之一 下一篇 李文兵、陈海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