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军、黄勇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4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455号案件名称
徐建军、黄勇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建军;黄勇柱;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45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何银龙,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298295。委托代理人:范力引,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110003。被执行人:黄勇柱,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P6F722。负责人:林文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区曲滩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302891670Q。法定代表人:林文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法定代表人:洪文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建军与被执行人黄勇柱、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96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本案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345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林、刘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881号 下一篇 赵善华、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