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新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9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0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新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新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0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新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0103刑初699号,向被执行人张新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星,但被执行人张新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星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