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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鹤荣、崔贵文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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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高鹤荣、崔贵文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鹤荣;崔贵文;郭玲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高鹤荣,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崔贵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玲,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鹤荣与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高鹤荣依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2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崔贵文、郭玲支付各种赔偿费用331713.3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崔贵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银行及网络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崔贵文名下渝F3××××汽车一辆已注销状态。被执行人郭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郭玲名下甘KM××××汽车一辆,已于2021年8月6日查封(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郭玲网络资金276.64元,申请执行人高鹤荣表示暂不领取。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作出各罚款2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逾期未缴纳罚款,亦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高鹤荣给付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崔贵文、郭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高鹤荣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一凡书 记 员 唐江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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