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凤、张浚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3执3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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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执3827号案件名称
张家凤、张浚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凤;张浚彬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3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凤,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张浚彬,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凤与被执行人张浚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浚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苍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凤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张浚彬支付抚养费38400元(自2016年4月起至2021年7月止,共64个月,每个月6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凤与被执行人张浚彬于2021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张家凤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此外,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6元用于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家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783执38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审 判 员 梁玉庆审 判 员 吴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伟青书 记 员 黄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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