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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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441号案件名称
张宁、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宁;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洪品付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441号原告:张宁,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星阳,贵州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358813。被告: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镇(原勺窝乡)勺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537608。法定代表人:刘子军,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10921398。被告:洪品付,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荔松,社区推荐公民。原告张宁与被告洪品付、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宁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 判 员 郭加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左 勇书 记 员 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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