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海艳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9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91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海艳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海艳
  • 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919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海明、袁海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6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黄海明、袁海艳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申请人黄海明、袁海艳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海明、袁海艳未查到有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0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