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周围置业有限公司、李梦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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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58号案件名称
西安周围置业有限公司、李梦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周围置业有限公司;李梦源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58号原告:李梦源,女,199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周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中段周家围墙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惠映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梦源与被告西安周围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梦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梦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75元),本院减后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梦源承担。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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