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占华、杨怀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33号
  • 案件名称

    郭占华、杨怀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占华;杨怀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华,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沙街道燕渠行政村黑圪垯村一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812166714,。被执行人:杨怀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沙街道燕渠行政村黑圪垯村一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011086713。申请执行人郭占华与杨怀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占华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3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怀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杨怀功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怀功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怀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占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