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彪、刘灯财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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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475号案件名称
杨先彪、刘灯财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先彪;刘灯财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475号 原告:杨先彪,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刘灯财,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先彪诉被告刘灯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先彪负担。 审判员徐亦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翠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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