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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张爱军、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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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947号
  • 案件名称

    李振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张爱军、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振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爱军;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华,肥城名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华,肥城名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永宁县。    原审被告: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柯超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坤,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振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军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军、原审被告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本案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未向山东军辉公司进行送达,而是邮寄送达给肥城名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翟永华,但山东军辉公司一审并未委托翟永华代理该案也未委托翟永华签收法律文书,一审缺席审理影响了山东军辉公司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军辉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程序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振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96元,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9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薄晓霞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世胜书记员    马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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