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周劲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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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184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周劲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周劲松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184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亳州市人民医院花园房2号楼2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任福山。被执行人:周劲松,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关于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劲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99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周劲松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劲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劲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周劲松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39994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周劲松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鑫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鑫茹,任鑫茹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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