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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宇、陈海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15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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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15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罗志宇、陈海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罗志宇;陈海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1587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罗志宇,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剑,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提起反诉,撤回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办理接收诉讼退费,代为接收执行款项。被告(反诉原告):陈海军,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沅江市泗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罗志宇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罗志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陈海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罗志宇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海军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本诉原告罗志宇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反诉原告陈海军负担。审 判 长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倪伟庭人民陪审员  姚再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肖 瑶书 记 员  唐智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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