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动、陈长凤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747号案件名称
陈守动、陈长凤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守动;陈长凤;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源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动,男,汉族,住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凤,女,汉族,住灌云县。原审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691804135,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金陵御花园7号楼101商铺。法定代表人:缪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连云港源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L7M54N,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朝阳社区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孙伟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守动与被上诉人陈长凤、原审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源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陈守动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陈守动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守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新海审 判 员 周 旭审 判 员 何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殷 然书 记 员 杨翔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吴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839号 下一篇 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利娟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