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2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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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2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2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鹏。被执行人:李娜,女性,1988年02月26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1624.04元、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3139.46元、违约金18726.62元、自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1日所产生的违约金4724.51元,案件受理费1962元、公告费600元,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7月2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45.72元,并及加倍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娜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91922.35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2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鹏。被执行人:李娜,女性,1988年02月26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1624.04元、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3139.46元、违约金18726.62元、自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1日所产生的违约金4724.51元,案件受理费1962元、公告费600元,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7月2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45.72元,并及加倍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娜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91922.35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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