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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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627号案件名称
李光明、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光明;刘加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627号原告:李光明,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加兵,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与被告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李光明负担。审判员 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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