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升、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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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91号案件名称
李贵升、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贵升;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升,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国际会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824921927。法定代表人:张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贵升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7)辽029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李贵升逾期交房违约金3364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费40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6月8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XX村、XX村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9)第0XX22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9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辉审 判 员 刘文帅审 判 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雪松书 记 员 贾晓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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