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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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81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权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581号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江滨委。 法定代表人:魏松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芝,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伟权,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新供热)与被告张伟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新供热的委托代理人赵桂芬、魏松芝到庭参加诉讼,张伟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新供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伟权给付2012至2021年度的供热费8540.66元。2.诉讼费用由张伟权承担。事实和理由:全新供热为张伟权居住的鸿德蓝湾小区XX提供供热服务,2012年至2021年度供暖期间张伟权未能正常缴纳供热取暖费,全新供热多次催缴,张伟权拒不缴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伟权缴纳所欠供热费。 张伟权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全新供热为张伟权居住的鸿德蓝湾小区XX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0.94平方米,张伟权欠全新供热2012至2021年度的供热费8540.66元。 本院认为,全新供热为张伟权居住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全新供热与张伟权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成立并生效。全新供热为张伟权提供了供热服务,张伟权接受了供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的规定,张伟权应该在2012至2021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及时履行交纳供热费共计8540.66元的义务,全新供热请求张伟权交纳供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伟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敦化市全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2至2021年度欠缴供热费,合计人民币8540.66元。 如果被告张伟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伟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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