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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先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25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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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25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先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先艳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2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先艳,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先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8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50906.47元。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我院通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1年05月27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先艳名下粤Q×××××(车架号LVSHCADB4EE707949)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7月2日以(2021)津0116执恢2575号恢复执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先艳名下粤Q×××××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2021年8月24日买受人龚振洲以¥352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案件由天津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在财产处置程序中提供拍卖辅助服务,先行支付天津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拍辅费用1000.00元后,计算并收取执行费413.00元,将剩余案款33787.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查控、拍卖及案款发放情况,并书面申请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审判员 李金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鹿 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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