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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周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财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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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财保16号
  • 案件名称

    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周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周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财保16号申请人: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2层260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谊,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73,7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1年8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7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方 芳审 判 员 凌吕华法官助理 赵和贵书 记 员 赵和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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