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兴,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71907,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法定代表人:范君平,该公司总经理。赵洪兴与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裁终字[2020]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13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及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经本院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存款、证券、投资型金融理财产品,无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