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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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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赵洪兴;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兴,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71907,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法定代表人:范君平,该公司总经理。赵洪兴与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裁终字[2020]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13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及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经本院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存款、证券、投资型金融理财产品,无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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