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斌、王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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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907号案件名称
叶海斌、王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海斌;王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907号申请执行人:叶海斌,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利,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叶海斌申请执行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元,执行费326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2768.26元给申请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粤P×××××号丰田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查封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陈方平审 判 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兴成书 记 员 刘国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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