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564号
  • 案件名称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应仙增;余冬冬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方利,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58628251U,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仙增,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余冬冬,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郑方利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应仙增及原审被告余冬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方利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方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项海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