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5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564号案件名称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应仙增;余冬冬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方利,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58628251U,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仙增,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余冬冬,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郑方利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应仙增及原审被告余冬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方利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方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项海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54号 下一篇 李秀金、管青波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3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