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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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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02号 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8号8-2号楼8-2单元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870625。法定代表人: 吴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迅,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002256912413982。法定代表人:代建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4号1楼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279466。法定代表人:易义刚。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神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重庆富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春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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