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军、李月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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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70号案件名称
高洪军、李月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洪军;李月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月超,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高洪军与被执行人李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月超已按照(2021)吉03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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