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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四川凡鑫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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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839号
  • 案件名称

    徐鑫、四川凡鑫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鑫;四川凡鑫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徐鑫,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四川凡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503室。法定代表人:吴诗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鑫与被执行人四川凡鑫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7700元、案件受理费256元。该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56.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复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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