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望江、姜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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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271号案件名称
余望江、姜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余望江;姜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余望江,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贵州凯里市。被执行人姜婉,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住凯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望江与被执行人姜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姜婉应支付余望江装修工程款4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3元、保全申请费2820元,因姜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望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6800元由被执行人姜婉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姜婉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姜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53元、保全申请费2820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支付义务。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和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上仅有零星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有号牌为贵H×××××宝马牌小型轿车,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7日。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姜婉在剑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凯里市有位于永丰东路××瀚××居××单元××层××住房,面积147.05㎡,登记状态为预告、设立权属、预抵、查封。经查明,本案在诉讼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黔2629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姜婉位于永丰东路××瀚××居××单元××层××住房,并移送执行,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10日。三、2021年9月24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姜婉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凯里市永丰东路××瀚××居××单元××层××住房出售后,足额履行(2021)黔2629执271号、272号两案案款。(二)如未能按期履行及时与法院协商处理。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元、保全申请费2820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期履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蒲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思学书 记 员 王昭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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