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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雄、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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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874号
  • 案件名称

    李广雄、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广雄;刘俊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874号原告:李广雄,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刘俊彦,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李广雄与被告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广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广雄撤回起诉处理。(转接下页)审 判 员 郭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岳 诚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岳诚打印责任人:刘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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