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雄、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8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874号案件名称
李广雄、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广雄;刘俊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874号原告:李广雄,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刘俊彦,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李广雄与被告刘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广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广雄撤回起诉处理。(转接下页)审 判 员 郭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岳 诚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岳诚打印责任人:刘湘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