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正明、唐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95号
  • 案件名称

    黄正明、唐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正明;唐光华;谢锦龙;尚德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明,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唐光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谢锦龙,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尚德平,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明、唐光华、谢锦龙与被执行人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标的5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49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