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明、唐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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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95号案件名称
黄正明、唐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正明;唐光华;谢锦龙;尚德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明,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唐光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谢锦龙,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尚德平,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明、唐光华、谢锦龙与被执行人尚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标的5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49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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