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伟、郭志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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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4184号案件名称
郑伟伟、郭志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伟伟;郭志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4184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伟,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4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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