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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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930号案件名称
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930号原告: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郑某,住大同市。 原告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伯恩御澜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善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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