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燕长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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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1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燕长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燕长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负责人杨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燕长明,男,住长春市九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燕长明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燕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23,687.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687.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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