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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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2077号案件名称
梁×、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梁×;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2077号原告:梁×,男,村。 被告:王×,男,村。 原告梁×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梁×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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