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成、李文春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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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2653号案件名称
陈长成、李文春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长成;李文春;王秀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成,男性,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李文春,女性,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王秀桂,女性,192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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