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群、吴阿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07号案件名称
杨建群、吴阿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建群;吴阿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207号杨建群、吴阿斌:申请执行人杨建群与被执行人吴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阿斌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群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吴阿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阿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建群支付25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群表示,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要求被执行人吴阿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且被执行人吴阿斌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建群偿还了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支付了申请执行费3650.00元。至此,本院(2020)湘1230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吴阿斌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207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4民初7247号 下一篇 田某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076号之二